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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因县城区城东入城口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舒城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县城区城东入城口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的决定(舒政秘〔2017〕6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县城区城东入城口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县城区城东入城口地块,具体位置、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舒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
四、征收委托实施单位: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签约期限:住宅、商业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6月12日止;非住宅(不含商业)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7月12日止。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舒城县城区城东入城口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点击放大)
附件1
舒城县城区城东入城口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县城区城东入城口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住宅、商业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商业房屋的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结算差价。住宅用房安置房源: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商业用房安置房源: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商业房屋。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将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的建筑面积提高15%,提高面积不足15㎡的,以15㎡计算,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相应房屋优惠结构差、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合法认定的商业房屋面积,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相应房屋结构差价(框架不找补、砖混找补200元/㎡、砖木找补260元/㎡、其他结构找补320元/㎡),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4.被征收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结合年限、区位、经营状况给予适当补偿。
5.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饰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舒城县2017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17〕21号)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不含商业)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非住宅房屋(不含商业)的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符合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总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地上附属物、装饰装潢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补助费用。
2.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由政府提供标准化厂房予以安置,按对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与政府提供标准化厂房的评估价值互找价值差予以结算。
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干汊河羽绒集中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化工业厂房。
四、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12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按照补偿协议约定,若逾期或提前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
(三)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标准按照《舒城县2017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17〕21号)执行。对于非住宅(不含商业)的搬迁费,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实际搬迁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由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非住宅(不含商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每月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6‰的标准予以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评估机构根据近3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选择产权调换和购房券安置方式的给予两次搬迁费补助。
五、奖励
(一)住宅、商业房屋
1.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对于经合法性确认的房屋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可采取找补优惠结构差的形式结算;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且不足部分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房型面积的,不足部分的补偿价格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结算。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1)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接近面积选房的(被动增大产权调换面积),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2050元/㎡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市场价结算。
(2)如因改善住宅居住环境需求,主动增大产权调换面积选房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产权调换的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2050元/㎡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的,按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市场价结算。
(3)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市场价由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优惠价为:(2050元/㎡+评估市场价)/2。
2.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商业房屋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40元/㎡给予履约奖。低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算(分户不享受)。
3.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商业房屋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提前签约(搬迁)奖:
商业用房,最高提前签约(搬迁)奖240元/㎡,住宅房屋最高提前签约(搬迁)奖120元/㎡。第1-3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00%计奖;第31-5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70%计奖;第51-6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第50天的计奖标准每推迟一天以合法建筑面积逐渐递减奖励(按照住宅8元/㎡,商业16元/㎡)。
4.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全部补偿款15%的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不含商业)
1.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非住宅房屋(不含商业)的被征收人可享受10000元/户的履约奖。
2.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奖励:
(1)最高可按照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中第1-3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的100%计奖;第31-5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的70%计奖;第51-8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的50%计奖;第81-9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推迟1天,按第80天计奖标准的10%逐日递减。
(2)增加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
(3)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标准化工业厂房的评估市场价(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优惠结构差(框架及6米以上的型钢结构厂房不找补、砖混及6米以下的型钢结构厂房找补100元/㎡、砖木找补130元/㎡、其它结构正房及4米左右的轻钢结构厂房找补160元/㎡)的方式结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土地评估价值,按照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年限,且不超过50年结算补偿金额。
六、房屋征收评估
房屋征收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七、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补偿款。
(二)住宅、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提前签约(搬迁)奖、履约奖、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非住宅房屋(不含商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及履约奖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在房屋产权调换时予以结算。
(三)住宅、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领取购房券,结算补偿款。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本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一律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监察局 0564-8621227;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 0564-8670522。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我县之前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等面积部分找补优惠结构差价格
房屋结构 | 住宅用房 |
框架 | 不找补 |
砖混 | 100元/㎡ |
砖木 | 130元/㎡ |
其他 | 160元/㎡ |
附件2
关于对舒城县城区城东入城口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舒城县城区城东入城口地块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县政府于2016年10月14日公布了《舒城县城区城东入城口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舒政秘〔2016〕198号),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收集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梳理主要有:
一、产权调换中找补结构差标准过高,同去年相比调整幅度过大,同时房屋结构越差结构差越高,不符合对困难群众利益保障的原则,要求适当降低标准。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标准、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较低,要求上调补偿标准,论值论价进行补偿。
三、企业被征收人反映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助标准完全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不合理。
四、企业的补偿方式问题。
五、未登记建筑房屋要求给予补偿。
六、要求信息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收集到的意见答复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结构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其他等,安置房为框架结构,不找结构差价显失公平、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评估结算差价,其评估价格包含房屋的结构,所以不同结构的房屋应计算结构差价。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为充分体现对困难群众的照顾,对找补结构差的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二、关于装饰装潢补偿标准、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标准问题。2017年度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舒建〔2017〕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文件规定临时安置费为每月9元/㎡,参照了六安市区标准。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是对众多户普通装潢作出的规定,对于少数精装潢,补偿项目未明确的,可以通过评估折旧后确定补偿价格。另外对于征收范围内的工业、仓储、办公类房屋,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实际搬迁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由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对于征收范围内的工业、仓储、办公类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舒建〔2017〕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6‰标准予以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以上两项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评估机构根据近3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四、对于部分企业提出的补偿方式问题,结合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修改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补偿方式,增加了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符合入园条件的可到干汊河羽绒集中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互找价值差的形式置换标准化工业厂房。
五、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认定面积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经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在征收过程中积极支持,主动拆除的,将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具体标准为:框架结构房屋及6米以上的型钢结构厂房补助300-380元/㎡,砖混结构房屋及6米以下的型钢结构厂房补助200-300元/㎡,其他结构正房及4米左右的轻钢结构厂房补助100-200元/㎡;拒不拆除的,将依法启动拆违程序,组织强制拆除。
六、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将按照规定,将征收范围内房屋登记调查结果、房屋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相关政策法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将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以公开促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