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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查处“限放令”实施后首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信息发布者:李德俊
    2017-10-12 20:03:43   转载

    我县城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自2017年10月10日零时起正式启动。10月10日上午9时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即接报警称:在城关龙城华府小区门口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此为限放工作正式开展以来的首例关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报警,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迅速指令辖区派出所出警处置
    民警出警至现场经调查得知:董某某(50岁,千人桥镇人,现居住龙城华府)因女儿出嫁一事没有听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劝阻,执意安排其侄子邵某某(41岁,城关镇人)在小区门前违规燃放了一挂八万响鞭炮、两筒万家乐烟花。
    由于该案系我县自10日凌晨实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政策以来的首例案件,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将涉案违法行为人传唤到案接受询问,并通过调取视频监控、现场走访知情人等方式固定了证据。查明案情后,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董某某、邵某某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经过宣传教育工作,违法行为人及其家属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接受处罚并配合媒体进行了采访,予以悔过并协助宣传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
    警 方 提 醒
    我县城区自2017年10月10日零时起,正式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
    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以下外环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具体如下:西至西环路,北至S351线(环城段),东至S351线与S317线交汇处(周瑜互通立交),南至S317线(杭埠--万佛湖快速通道)。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次年正月十五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提倡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首位举报人予以300元的物质奖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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